發布時間:2016-10-08
來源:銀通智略報告《每日金融快訊》
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將在八大方面影響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助推第三方支付行業健康發展。
一、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
為有效遏制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行為,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全功能支付賬戶)。支付機構應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賬戶清理工作,聯系開戶人確認需保留的賬戶,其余賬戶降低類別管理或予以撤并;開戶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的,支付機構應當保留其使用頻率較高和金額較大的賬戶,后續可根據其申請進行變更。
二、買賣支付賬戶、冒名開戶面臨嚴重處罰
根據新規,買賣賬戶、假冒開戶的將面臨嚴重處罰: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同時,人民銀行還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三、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的業務
根據新規,涉案賬戶——對于不法分子用于開展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賬戶。
對涉案賬戶的管理要求:
1、支付機構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2、對于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的其他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開戶人未在3日內向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支付機構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暫停業務,重新核實身份后,賬戶使用恢復正常。同時,《通知》規定如個人確認被冒名開戶的,向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后即可銷戶。
四、加強對可疑交易監測,杜絕可疑開戶
新規還要求支付機構加強對賬戶及其交易的監測,將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資金快進快出等多種可疑特征的交易列為可疑交易。對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后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支付機構應當暫停賬戶所有業務,并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此外,對于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支付機構核實單位注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同時,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加強對單位開戶意愿的核查,支付機構應當留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時的視頻、音頻資料等。
五、提出更高的實名制要求
身份證號碼與聯系電話號碼必須一一對應。針對同一電話對應多個賬戶的情況,銀行與支付機構需要與當事人進行確認。對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預留手機號的情況,由當事人出具說明后可保持不變。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機號操縱多個銀行賬戶。
對于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系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系電話;對于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此外,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六、賬戶6個月無活動將暫停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
七、堅決加大打擊無證機構
2010年,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建立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和監管制度,為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但是,仍有許多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支付業務。與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應遵守人民銀行關于資金安全、業務合規、信息安全、反洗錢責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無證機構開展支付業務,不受相關監管規定的約束,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一是拓展業務沒有門檻,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黃賭毒、洗錢等違法違規商戶和客戶提供支付服務。二是消費者資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現實中已多次發生無證機構挪用商戶結算資金“跑路”的風險事件。三是在技術設施、終端機具、客戶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戶信息泄露、賬戶信息側錄以及偽卡盜刷等風險事件。四是無底線競爭,嚴重擾亂支付服務市場秩序。
八、增加轉賬方式,調整轉賬時間
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后才能辦理業務。